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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25420号“恒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9140号
2020-10-16 00:00:00.0
异议人一: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惟界知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惟界知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恒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恒力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225420号“恒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力”指定使用在第25类“紧身衣裤;裤子;外套;运动衫;T恤衫;鞋”等商品上。异议人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4968505号“恒力HENGL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体操服;雨披;戏装;帽;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本案中,该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使用于“纺织织布、布、轻薄织物”等商品上的“恒力HENGLI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4968508号“恒力HENGLI及图”、第21235700号“恒力HENGLI及图”、第26518980号“恒力”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2类“网线;填料;废丝”、第23类“手织纱;线;毛线”、第24类“毡;纺织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该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恒力HENGLI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25420号“恒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惟界知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惟界知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恒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恒力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225420号“恒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力”指定使用在第25类“紧身衣裤;裤子;外套;运动衫;T恤衫;鞋”等商品上。异议人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4968505号“恒力HENGL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体操服;雨披;戏装;帽;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本案中,该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使用于“纺织织布、布、轻薄织物”等商品上的“恒力HENGLI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4968508号“恒力HENGLI及图”、第21235700号“恒力HENGLI及图”、第26518980号“恒力”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2类“网线;填料;废丝”、第23类“手织纱;线;毛线”、第24类“毡;纺织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该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恒力HENGLI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25420号“恒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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