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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62392号“今素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26185号
2019-12-30 00:00:00.0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营锋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20962392号“今素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56494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4736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的相关权利。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
2、申请人“今世缘 JINSHIYUAN”品牌获得的荣誉证书;
3、申请人“今世缘 JINSHIYUAN”产品销售资料;
4、申请人“今世缘 JINSHIYUAN”品牌宣传材料;
5、申请人部分“今世缘 JINSHIYUAN”产品图片;
6、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列表;
7、申请人部分年份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资料;
8、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及发票证明;
9、参观、调研图文调研资料;
10、申请人维权资料;
11、申请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12、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报告;
13、系列商标档案;
14、相关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2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14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防水服;袜;服装;婴儿全套衣;腰带;领带;滑水防潮服;帽;手套(服装)”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游泳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今素缘”与引证商标一、二“今世缘 JINSHIYUAN”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袜;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营锋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20962392号“今素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56494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4736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的相关权利。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
2、申请人“今世缘 JINSHIYUAN”品牌获得的荣誉证书;
3、申请人“今世缘 JINSHIYUAN”产品销售资料;
4、申请人“今世缘 JINSHIYUAN”品牌宣传材料;
5、申请人部分“今世缘 JINSHIYUAN”产品图片;
6、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列表;
7、申请人部分年份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资料;
8、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及发票证明;
9、参观、调研图文调研资料;
10、申请人维权资料;
11、申请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12、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报告;
13、系列商标档案;
14、相关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2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14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防水服;袜;服装;婴儿全套衣;腰带;领带;滑水防潮服;帽;手套(服装)”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游泳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今素缘”与引证商标一、二“今世缘 JINSHIYUAN”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袜;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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