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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41302号“澳北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624号
2023-02-09 00:00:00.0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先起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先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341302号“澳北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北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460577号“北面THE NORTH FACE及图”、第15460577A号“北面THE NORTH FA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北面”,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41302号“澳北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先起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先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341302号“澳北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北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460577号“北面THE NORTH FACE及图”、第15460577A号“北面THE NORTH FA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北面”,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41302号“澳北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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