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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6356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396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阮佑炎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对被异议人阮佑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6356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跑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6194号“图形”、第25348555号“ASIC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休闲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356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阮佑炎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对被异议人阮佑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6356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跑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6194号“图形”、第25348555号“ASIC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休闲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356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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