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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852194号“IN.SAN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MZC80852194BHTZ01
2025-09-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0852194 |
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52194号“IN.SAN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26780号商标、第61914428号商标、第58580425号商标、第3369105号商标、第34625670号商标、第62653374号商标、第49421530号商标、第80682524号商标、第58569838号商标、第655373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虽然引证商标一、五、七、八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其结果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仍将引证商标一、五、七、八列为比对对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52194号“IN.SAN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26780号商标、第61914428号商标、第58580425号商标、第3369105号商标、第34625670号商标、第62653374号商标、第49421530号商标、第80682524号商标、第58569838号商标、第655373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虽然引证商标一、五、七、八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其结果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仍将引证商标一、五、七、八列为比对对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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