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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75273号“崂浔道LAOXUND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677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孙显鹏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显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75273号“崂浔道LAOXUND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浔道LAOXUNDAO”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0688号“崂山”、第25008850号“崂山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啤酒”商品上的“崂山”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75273号“崂浔道LAOXUND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孙显鹏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显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75273号“崂浔道LAOXUND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浔道LAOXUNDAO”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0688号“崂山”、第25008850号“崂山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啤酒”商品上的“崂山”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75273号“崂浔道LAOXUND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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