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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45279号“JURASSIC P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67149号
2023-09-21 00:00:00.0
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申请人:安培林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45279号“JURASSIC 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立于1912年,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是全球八大电影制片公司之一,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电影制片公司之一,迄今制作发行了多部知名影片,如《侏罗纪公园/JURASSIC PARK》、《谍影重重》、《速度与激情》、《金刚》、《大白鲨》、《神偷奶爸》等经典影片。共同申请人是1981年由著名导演史蒂文斯皮尔伯格、电影制片人凯瑟琳•肯尼迪、以及弗兰克•马歇尔共同成立的一家美国电影和电视制作公司,是经典恐龙科幻电影《侏罗纪公园/JURASSIC PARK》的制作方。“JURASSIC PARK/侏罗纪公园”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高的显著性及辨识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50573号“JURASSIC PARK DISCOVERY CENTER”商标、第19000596号“JURASSIC PARK”商标、第23889235号“JURASSIC CAFE”商标、第22302350号“JURASSIC PARK”商标、第19000609号“JURASSIC PARK”商标、第22302353号“THE LOST WORLD:JURASSIC PARK”商标、第19392357号“JURASSIC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八)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88895号“JURASSIC FARM”(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共存,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应准予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环球影片公司介绍、商标转让证明、百度百科对安培林娱乐的介绍、“JURASSIC PARK/侏罗纪公园”电影的票房纪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八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二至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备办宴席;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45279号“JURASSIC 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立于1912年,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是全球八大电影制片公司之一,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电影制片公司之一,迄今制作发行了多部知名影片,如《侏罗纪公园/JURASSIC PARK》、《谍影重重》、《速度与激情》、《金刚》、《大白鲨》、《神偷奶爸》等经典影片。共同申请人是1981年由著名导演史蒂文斯皮尔伯格、电影制片人凯瑟琳•肯尼迪、以及弗兰克•马歇尔共同成立的一家美国电影和电视制作公司,是经典恐龙科幻电影《侏罗纪公园/JURASSIC PARK》的制作方。“JURASSIC PARK/侏罗纪公园”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高的显著性及辨识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50573号“JURASSIC PARK DISCOVERY CENTER”商标、第19000596号“JURASSIC PARK”商标、第23889235号“JURASSIC CAFE”商标、第22302350号“JURASSIC PARK”商标、第19000609号“JURASSIC PARK”商标、第22302353号“THE LOST WORLD:JURASSIC PARK”商标、第19392357号“JURASSIC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八)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88895号“JURASSIC FARM”(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共存,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应准予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环球影片公司介绍、商标转让证明、百度百科对安培林娱乐的介绍、“JURASSIC PARK/侏罗纪公园”电影的票房纪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八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二至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备办宴席;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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