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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30869号“旺达回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265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利梅
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利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66230869号“旺达回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达回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巾;服装绶带;浴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23835号“回力小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领带;披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回力”,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胶鞋”商品上的第13453号“回力WARRIOR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回力”,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230869号“旺达回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利梅
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利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66230869号“旺达回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达回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巾;服装绶带;浴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23835号“回力小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领带;披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回力”,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胶鞋”商品上的第13453号“回力WARRIOR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回力”,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230869号“旺达回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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