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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0132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70886号
2019-07-24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广州容大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01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3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广州市城市规划协议颁发的关于申请人为理事单位的证书、申请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公司内部照片、人员名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建筑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容大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01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3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广州市城市规划协议颁发的关于申请人为理事单位的证书、申请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公司内部照片、人员名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建筑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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