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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505035号“ZHNK ELECTRIC”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2924号
2025-04-23 00:00:00.0
申请人:广东珠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宝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397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经原异议人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原异议人“CHNT 正泰”商标为消费者所熟知,曾被认定为低压电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第66505035号“ZHNK ELECTRIC”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193415号“CHNT”商标、第3849950号“CHNT”商标、第4059260号“CHN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及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商号的复制及抢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且申请人抄袭与摹仿原异议人的“CHNT 正泰”商标进行恶意抢注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形式):1、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2、原异议人关联公司授权原异议人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声明;3、“正泰”商标知名度受保护通知;4、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档案;5、百度百科对原异议人及其母公司介绍;6、原异议人年度报告;7、原异议人电器产品手册;8、原异议人参与的项目介绍;9、原异议人及其母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开展慈善捐助的资料;10、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参与起草的国家、行业标准;11、百度百科、华商名人等对原异议人创始人的介绍、原异议人创始人出席活动媒体报道;12、原异议人排名证据材料;13、原异议人纳税情况的社会责任报告;14、原异议人及其母公司获奖证据材料;15、原异议人商标注册情况;16、原异议人及其母公司参加展会证据材料;17、原异议人及其母公司推广证据材料;18、京东和天猫旗舰店消费者评价;19、原异议人及其商标媒体报道;20、相关案件裁决书、侵权判决书及原异议人维权证据材料;21、申请人工商信息及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情况;22、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的商标被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裁定、他人知名品牌介绍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ZHNK ELECTRIC”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3415号、第4059260号、第3849950号“CHNT”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烟雾探测器、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为“ZHNK”,与原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字形设计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原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近五百件商标,其中包括“德门子”、“庆丰”、“德贝朗”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申请人未予答辩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没有混淆性近似,也没有抄袭和摹仿。原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不存在欺骗性,亦未造成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并未侵犯其商标权。原异议人并未说明其具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构成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为。被异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ZHNK ELECTRI网页截图。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9类计量仪表、电开关、烟雾探测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提起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工仪表及仪器、低压电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四百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吉门子”、“德门子”、“双菱电缆”、“粤多宝”、“超西蒙”、“粤西蒙”、“冠西蒙”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件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ZHNK”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CHNT”在字母组合、字形设计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电开关、烟雾探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工仪表及仪器、低压电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原异议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对原异议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构成了对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四、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吉门子”、“德门子”、“双菱电缆”、“粤多宝”、“超西蒙”、“粤西蒙”、“冠西蒙”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宝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397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经原异议人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原异议人“CHNT 正泰”商标为消费者所熟知,曾被认定为低压电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第66505035号“ZHNK ELECTRIC”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193415号“CHNT”商标、第3849950号“CHNT”商标、第4059260号“CHN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及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商号的复制及抢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且申请人抄袭与摹仿原异议人的“CHNT 正泰”商标进行恶意抢注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形式):1、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2、原异议人关联公司授权原异议人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声明;3、“正泰”商标知名度受保护通知;4、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档案;5、百度百科对原异议人及其母公司介绍;6、原异议人年度报告;7、原异议人电器产品手册;8、原异议人参与的项目介绍;9、原异议人及其母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开展慈善捐助的资料;10、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参与起草的国家、行业标准;11、百度百科、华商名人等对原异议人创始人的介绍、原异议人创始人出席活动媒体报道;12、原异议人排名证据材料;13、原异议人纳税情况的社会责任报告;14、原异议人及其母公司获奖证据材料;15、原异议人商标注册情况;16、原异议人及其母公司参加展会证据材料;17、原异议人及其母公司推广证据材料;18、京东和天猫旗舰店消费者评价;19、原异议人及其商标媒体报道;20、相关案件裁决书、侵权判决书及原异议人维权证据材料;21、申请人工商信息及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情况;22、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的商标被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裁定、他人知名品牌介绍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ZHNK ELECTRIC”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3415号、第4059260号、第3849950号“CHNT”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烟雾探测器、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为“ZHNK”,与原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字形设计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原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近五百件商标,其中包括“德门子”、“庆丰”、“德贝朗”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申请人未予答辩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没有混淆性近似,也没有抄袭和摹仿。原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不存在欺骗性,亦未造成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并未侵犯其商标权。原异议人并未说明其具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构成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为。被异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ZHNK ELECTRI网页截图。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9类计量仪表、电开关、烟雾探测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提起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工仪表及仪器、低压电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四百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吉门子”、“德门子”、“双菱电缆”、“粤多宝”、“超西蒙”、“粤西蒙”、“冠西蒙”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件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ZHNK”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CHNT”在字母组合、字形设计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电开关、烟雾探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工仪表及仪器、低压电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原异议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对原异议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构成了对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四、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吉门子”、“德门子”、“双菱电缆”、“粤多宝”、“超西蒙”、“粤西蒙”、“冠西蒙”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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