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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4821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50502号
2023-12-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21648217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因第21648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6873号决定,于2023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评审号为20230000004514。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亦对商标[2023]第Y006873号决定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评审号为20230000004621,我局均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2日至2022年08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广告;2.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广告版面设计;4.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商业中介服务;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4.替他人推销;5.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在线教育行业知名企业,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旗下核心品牌“辕辅导”的图形标识,与文字“辕辅导”共同使用于该产品的对外宣传推广中,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简介;2、“辕辅导”简介及所获荣誉;3、“辕辅导”对他人电视文娱节目进行推销的情形;4、辕辅导天猫旗舰店推销其他品牌商品的情形;5、辕辅导官方微博替其他品牌进行宣传推广的情形;6、申请人与北京猿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7、申请人一方签订的企业营销合作协议及翻译。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8、申请人企业简介。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其他主要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3、5、6、7基本一致,或包含在其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4中,故对上述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本案指定期间,且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大部分复审商标被撤销服务,且均为临时的自制证据,没有相应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缺乏真实性和有效的证据效力,亦无法证明其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商业中介服务、广告等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真实性存疑,对全部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案件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已在指定期间,在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鉴于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评审20230000004514号撤销复审案)与被申请人提起的评审20230000004621号撤销复审案均为针对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6873号决定的复审申请,待论证的焦点与事实一致,均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全部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我局对该两案并案审理。另案中,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贞观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7日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版面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6日。2019年8月20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7月13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证据5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最强大脑》、《中国诗词大会》、斑马App等综艺节目、教育服务进行了宣传推广,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版面设计服务与广告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未显示明确的证据形成时间,难以认定系本案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证据7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难以证明前述协议已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非复审商标在本案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商业中介服务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版面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因第21648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6873号决定,于2023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评审号为20230000004514。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亦对商标[2023]第Y006873号决定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评审号为20230000004621,我局均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2日至2022年08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广告;2.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广告版面设计;4.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商业中介服务;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4.替他人推销;5.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在线教育行业知名企业,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旗下核心品牌“辕辅导”的图形标识,与文字“辕辅导”共同使用于该产品的对外宣传推广中,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简介;2、“辕辅导”简介及所获荣誉;3、“辕辅导”对他人电视文娱节目进行推销的情形;4、辕辅导天猫旗舰店推销其他品牌商品的情形;5、辕辅导官方微博替其他品牌进行宣传推广的情形;6、申请人与北京猿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7、申请人一方签订的企业营销合作协议及翻译。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8、申请人企业简介。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其他主要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3、5、6、7基本一致,或包含在其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4中,故对上述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本案指定期间,且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大部分复审商标被撤销服务,且均为临时的自制证据,没有相应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缺乏真实性和有效的证据效力,亦无法证明其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商业中介服务、广告等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真实性存疑,对全部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案件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已在指定期间,在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鉴于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评审20230000004514号撤销复审案)与被申请人提起的评审20230000004621号撤销复审案均为针对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6873号决定的复审申请,待论证的焦点与事实一致,均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全部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我局对该两案并案审理。另案中,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贞观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7日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版面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6日。2019年8月20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7月13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证据5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最强大脑》、《中国诗词大会》、斑马App等综艺节目、教育服务进行了宣传推广,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版面设计服务与广告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未显示明确的证据形成时间,难以认定系本案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证据7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难以证明前述协议已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非复审商标在本案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商业中介服务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版面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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