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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68581号“古金基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60号
2025-02-20 00:00:00.0
异议人:法拉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京市金凤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拉力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市金凤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8581号“古金基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金基奥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52173号“FERRARI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25104号、第1718340号“FERRAR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8581号“古金基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京市金凤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拉力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市金凤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8581号“古金基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金基奥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52173号“FERRARI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25104号、第1718340号“FERRAR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8581号“古金基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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