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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4701号“宇霸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624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宇霸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宇霸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4701号“宇霸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宇霸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隔音材料;锅炉隔热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9号“龙”、第4266766号“龙牌”、第46243496号“极品龙”、第46247265号“制造龙”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矿棉(绝缘体);绝缘耐火材料;隔音材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差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4701号“宇霸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宇霸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宇霸龙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4701号“宇霸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宇霸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隔音材料;锅炉隔热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9号“龙”、第4266766号“龙牌”、第46243496号“极品龙”、第46247265号“制造龙”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矿棉(绝缘体);绝缘耐火材料;隔音材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差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4701号“宇霸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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