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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011151号“DREAMANGE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6122号
2022-06-22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曼丽娅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曼丽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3011151号“DREAMANG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EAMANGE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软饮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43215号“ANGEL”、第18530133号“ANG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配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第18530220号“安吉尔ANGEL”商标已无效,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011151号“DREAMANGE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曼丽娅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曼丽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3011151号“DREAMANG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EAMANGE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软饮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43215号“ANGEL”、第18530133号“ANG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配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第18530220号“安吉尔ANGEL”商标已无效,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011151号“DREAMANGE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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