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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09098号“JOYOUTH”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9083号
2020-11-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6909098 |
异议人: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鑫中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鑫中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909098号“JOYOU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YOUTH”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6类“金属悬臂支架”等、第8类“修指甲成套工具”等、第11类“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等、第20类“非医用气垫;家具”等、第21类“烹饪锅;饮用器皿”等、第35类“广告;媒体关系服务”等、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第41类“教育;培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468589号、第9474914号“JOYOU XTIME”,第11931446号“JOYOU”,第13120867号“ENJOY JOYOU”,第4201463号“中宇JOYOU”,第6664709号“JOYOU”,第4201460号“中宇JOYOU”,第4201476号“中宇JOYOU”,第11931471号“JOYOU”,第13127932号“ENJOY JOYO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6类“金属悬臂支架; 金属制帐篷桩”等、第11类“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等、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等、第21类“烹饪锅;家用器皿”等、第35类“广告;媒体关系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外观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金属悬臂支架;金属制帐篷桩;金属包头;五金器具;普通金属艺术品;灯;照明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家具;镜子(玻璃镜);画框;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烹饪锅;饮用器皿;家用器皿;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餐具(刀、叉、匙除外);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盥洗室器具;电动牙刷;隔热容器;广告;媒体关系服务;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表演艺术家经纪”商品和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龙头”等商品上的“中宇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提供体育设施”等商品和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在市场是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09098号“JOYOUTH”商标在“金属悬臂支架;金属制帐篷桩;金属包头;五金器具;普通金属艺术品;灯;照明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家具;镜子(玻璃镜);画框;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烹饪锅;饮用器皿;家用器皿;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餐具(刀、叉、匙除外);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盥洗室器具;电动牙刷;隔热容器;广告;媒体关系服务;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表演艺术家经纪”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鑫中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鑫中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909098号“JOYOU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YOUTH”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6类“金属悬臂支架”等、第8类“修指甲成套工具”等、第11类“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等、第20类“非医用气垫;家具”等、第21类“烹饪锅;饮用器皿”等、第35类“广告;媒体关系服务”等、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第41类“教育;培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468589号、第9474914号“JOYOU XTIME”,第11931446号“JOYOU”,第13120867号“ENJOY JOYOU”,第4201463号“中宇JOYOU”,第6664709号“JOYOU”,第4201460号“中宇JOYOU”,第4201476号“中宇JOYOU”,第11931471号“JOYOU”,第13127932号“ENJOY JOYO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6类“金属悬臂支架; 金属制帐篷桩”等、第11类“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等、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等、第21类“烹饪锅;家用器皿”等、第35类“广告;媒体关系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外观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金属悬臂支架;金属制帐篷桩;金属包头;五金器具;普通金属艺术品;灯;照明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家具;镜子(玻璃镜);画框;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烹饪锅;饮用器皿;家用器皿;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餐具(刀、叉、匙除外);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盥洗室器具;电动牙刷;隔热容器;广告;媒体关系服务;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表演艺术家经纪”商品和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龙头”等商品上的“中宇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提供体育设施”等商品和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在市场是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09098号“JOYOUTH”商标在“金属悬臂支架;金属制帐篷桩;金属包头;五金器具;普通金属艺术品;灯;照明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家具;镜子(玻璃镜);画框;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烹饪锅;饮用器皿;家用器皿;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餐具(刀、叉、匙除外);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盥洗室器具;电动牙刷;隔热容器;广告;媒体关系服务;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表演艺术家经纪”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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