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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54847号“豪士果町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3710号
2020-12-22 00:00:00.0
异议人:叶跃辉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省佳事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叶跃辉对被异议人四川省佳事旺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254847号“豪士果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豪士果町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血肠;鱼子酱;加工过的坚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28114号“豪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面包;咖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92812号“豪士HAOSH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肉罐头;香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血肠;腌制水果;德式泡菜;黄油;食用油脂;烹饪用蛋白;木耳”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豪士”,并存使用于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54847号“豪士果町及图”商标在“血肠;腌制水果;德式泡菜;黄油;食用油脂;烹饪用蛋白;木耳”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省佳事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叶跃辉对被异议人四川省佳事旺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254847号“豪士果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豪士果町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血肠;鱼子酱;加工过的坚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28114号“豪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面包;咖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92812号“豪士HAOSH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肉罐头;香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血肠;腌制水果;德式泡菜;黄油;食用油脂;烹饪用蛋白;木耳”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豪士”,并存使用于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54847号“豪士果町及图”商标在“血肠;腌制水果;德式泡菜;黄油;食用油脂;烹饪用蛋白;木耳”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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