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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58767号“阿瓦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96739号
2023-10-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1558767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杭州嘉楠耘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禄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热点快讯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51558767号“阿瓦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018988号“阿瓦隆矿机”商标、第18019078号“阿瓦隆矿机”商标、第18019011号“AVALONMINER”商标、第18019093号“AVALONMINER”商标、第18019029号“AVALONMIN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已经于2021年11月23日被注销,退出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其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反复在相同或高度关联的商品或服务上围绕他人核心品牌申请商标、域名等标识,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恶意申请商标及被模仿标识清单;被申请人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的域名争议案件裁决书;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销售合同及发票;媒体宣传材料;获奖情况;作品登记证书;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9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6类缆索铁道永久导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靴刺;锚;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金属风向标;捕野兽陷阱;普通金属艺术品;铁矿石;钢合金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9月13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第35类广告代理等服务、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铁矿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中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注销,但商标权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承继、转让等,主体资格注销并不当然意味着商标权利丧失。
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禄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热点快讯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51558767号“阿瓦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018988号“阿瓦隆矿机”商标、第18019078号“阿瓦隆矿机”商标、第18019011号“AVALONMINER”商标、第18019093号“AVALONMINER”商标、第18019029号“AVALONMIN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已经于2021年11月23日被注销,退出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其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反复在相同或高度关联的商品或服务上围绕他人核心品牌申请商标、域名等标识,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恶意申请商标及被模仿标识清单;被申请人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的域名争议案件裁决书;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销售合同及发票;媒体宣传材料;获奖情况;作品登记证书;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9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6类缆索铁道永久导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靴刺;锚;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金属风向标;捕野兽陷阱;普通金属艺术品;铁矿石;钢合金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9月13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第35类广告代理等服务、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铁矿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中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注销,但商标权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承继、转让等,主体资格注销并不当然意味着商标权利丧失。
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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