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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52211号“雅苒·丰硕YARA RIC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513号
2024-12-26 00:00:00.0
异议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州鑫青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州鑫青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52211号“雅苒·丰硕YARA RI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苒•丰硕YARA RI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39776号“YARA”、第6075912号“雅苒”、第6288168号“雅苒苗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园艺化学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YARA”及“雅苒”,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52211号“雅苒·丰硕YARA RI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州鑫青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州鑫青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52211号“雅苒·丰硕YARA RI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苒•丰硕YARA RI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39776号“YARA”、第6075912号“雅苒”、第6288168号“雅苒苗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园艺化学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YARA”及“雅苒”,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52211号“雅苒·丰硕YARA RI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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