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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46855号“NOVAEAST BAT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474号
2025-03-04 00:00:00.0
异议人:拔佳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缪祖斌
异议人拔佳品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缪祖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446855号“NOVAEAST BAT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OVAEAST BAT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童装;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40号“BATA”、第3838784号“BATA AIR SYSTEM”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252459号“BATA COMFIT”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子;帽类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童装;服装;帽;鞋”等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显著识别文字“BATA”,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异议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在网站上将名下多件商标公开售卖,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46855号“NOVAEAST BAT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缪祖斌
异议人拔佳品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缪祖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446855号“NOVAEAST BAT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OVAEAST BAT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童装;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40号“BATA”、第3838784号“BATA AIR SYSTEM”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252459号“BATA COMFIT”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子;帽类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童装;服装;帽;鞋”等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显著识别文字“BATA”,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异议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在网站上将名下多件商标公开售卖,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46855号“NOVAEAST BAT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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