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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79356号“龙池古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89889号
2021-10-11 00:00:00.0
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龙坞茶镇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30日对第36079356号“龙池古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上级同为“亳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89181号“古井”商标、第8788595号“古井”商标、第20874486号“古井及图”商标、第742702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25607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053177号“古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标有争议商标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弱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古井酒文化博物馆》资料、申请人酒文化背景资料;
2.申请人从事公益事业的资料;
3.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注册资料;
4.申请人2003年至2007年经营指标、纳税情况证明;
5.申请人介绍资料及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行业状况的书面证明;
6.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连续宣传使用至今的证据、销售、广告发布资料;
7.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所获荣誉;
8.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9.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受司法保护的证据;
10.相关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裁定;
11.被申请人名下31件“龙池古井”商标的统计信息;
12.申请人关系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未侵犯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三、被申请人并未恶意抄袭,其行为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2类非金属绳索、网线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29期(2021年1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2类纸绳、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白酒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2011年6月19日在(2011)商标异字第20022号异议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古井及图”商标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绳索、网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酒、白酒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龙池古井”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古井”,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绳索、网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纸绳、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虽主张《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在案并未提交具体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龙坞茶镇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30日对第36079356号“龙池古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上级同为“亳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89181号“古井”商标、第8788595号“古井”商标、第20874486号“古井及图”商标、第742702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25607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053177号“古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标有争议商标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弱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古井酒文化博物馆》资料、申请人酒文化背景资料;
2.申请人从事公益事业的资料;
3.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注册资料;
4.申请人2003年至2007年经营指标、纳税情况证明;
5.申请人介绍资料及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行业状况的书面证明;
6.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连续宣传使用至今的证据、销售、广告发布资料;
7.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所获荣誉;
8.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9.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受司法保护的证据;
10.相关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裁定;
11.被申请人名下31件“龙池古井”商标的统计信息;
12.申请人关系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未侵犯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三、被申请人并未恶意抄袭,其行为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2类非金属绳索、网线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29期(2021年1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2类纸绳、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白酒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2011年6月19日在(2011)商标异字第20022号异议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古井及图”商标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绳索、网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酒、白酒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龙池古井”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古井”,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绳索、网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纸绳、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虽主张《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在案并未提交具体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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