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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63476号“抖爸爸之家DOUBABA HOM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6583号
2025-05-28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干汉权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干汉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6163476号“抖爸爸之家DOUBABA H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抖爸爸之家DOUBABA HOME”,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47878995号“抖音”、第50212076号“抖音”、第57433879号“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3476号“抖爸爸之家DOUBABA HO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干汉权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干汉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6163476号“抖爸爸之家DOUBABA H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抖爸爸之家DOUBABA HOME”,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47878995号“抖音”、第50212076号“抖音”、第57433879号“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3476号“抖爸爸之家DOUBABA HO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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