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213713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0313号
2019-07-12 00:00:00.0
申请人:中山市金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中亿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37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1159号“GOLDKIWIASIA及图”商标、第14141157号“金奇维亚洲及图”商标、第18956580号“BEAUTY FROM INSIDE OUT THE RAW ACADEMICS及图”商标、第19047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商业中介辅助”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中亿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37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1159号“GOLDKIWIASIA及图”商标、第14141157号“金奇维亚洲及图”商标、第18956580号“BEAUTY FROM INSIDE OUT THE RAW ACADEMICS及图”商标、第19047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商业中介辅助”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