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1422795号“雪榕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498号
2024-10-14 00:00:00.0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422795号“雪榕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榕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0022号、第3628283号“雪花”、第39952261号“绒雪”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第950022号“雪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22795号“雪榕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422795号“雪榕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榕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0022号、第3628283号“雪花”、第39952261号“绒雪”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第950022号“雪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22795号“雪榕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