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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26245号“红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2980号
2023-03-21 00:00:00.0
申请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26245号“红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21111号“豫红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2022)商标异字第106083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起不予注册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26245号“红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21111号“豫红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2022)商标异字第106083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起不予注册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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