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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0818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565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夏漯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夏漯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50818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内衣;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57932号“S”、第19241557号“SKECHERS 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包含图形化的字母“S”,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818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夏漯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夏漯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50818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内衣;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57932号“S”、第19241557号“SKECHERS 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包含图形化的字母“S”,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818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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