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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46676号“枫林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293号
2025-05-08 00:00:00.0
异议人:湖北枫林酒业酿造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玉田县仕林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枫林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玉田县仕林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146676号“枫林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枫林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522166号“枫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146676号“枫林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玉田县仕林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枫林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玉田县仕林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146676号“枫林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枫林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522166号“枫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146676号“枫林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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