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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3233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727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鹏威
异议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对被异议人林鹏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53233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19575号“图形”、第18029603号“天气丹 THE HISTORY OF及图”、第20810804号“WHO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㳕蒄”、“品夭气丹旗”、“SKIK IT”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被异议人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233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鹏威
异议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对被异议人林鹏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53233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19575号“图形”、第18029603号“天气丹 THE HISTORY OF及图”、第20810804号“WHO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㳕蒄”、“品夭气丹旗”、“SKIK IT”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被异议人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233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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