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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15328号“JOYONG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8289号
2023-12-25 00:00:00.0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隽和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隽和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815328号“JOYONG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YONG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合金;金属门;喷漆用金属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0557号、第53661424号“JOYOU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耐磨金属;锚”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豆浆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电炊具(电磁炉,开水煲,电压力煲)”商品上的第3407087号、第3407086号“九阳”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15328号“JOYONG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隽和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隽和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815328号“JOYONG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YONG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合金;金属门;喷漆用金属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0557号、第53661424号“JOYOU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耐磨金属;锚”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豆浆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电炊具(电磁炉,开水煲,电压力煲)”商品上的第3407087号、第3407086号“九阳”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15328号“JOYONG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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