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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66979号“MEGAREV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4924号
2021-02-02 00:00:00.0
异议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迈格瑞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迈格瑞能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5166979号“MEGAREV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GAREV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投标报价;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061534号“MECHREV及图”商标、第14061538号“MECHREV及图”商标、第22334209号“MECHREV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166979号“MEGAREV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深圳迈格瑞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迈格瑞能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5166979号“MEGAREV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GAREV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投标报价;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061534号“MECHREV及图”商标、第14061538号“MECHREV及图”商标、第22334209号“MECHREV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166979号“MEGAREV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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