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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76298号“迪尔丰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02号
2025-01-10 00:00:00.0
异议人:迪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疆四达星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尔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四达星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76298号“迪尔丰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迪尔丰采”,指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纺织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80170号、第12125582号“约翰迪尔”、第12123625号“JOHN DEER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的“润滑剂;工业用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于第7类、第12类商品上的“JOHN DEERE”、“DEERE”、“迪尔”、“约翰迪尔”、“图形”等商标给予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76298号“迪尔丰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疆四达星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尔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四达星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76298号“迪尔丰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迪尔丰采”,指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纺织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80170号、第12125582号“约翰迪尔”、第12123625号“JOHN DEER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的“润滑剂;工业用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于第7类、第12类商品上的“JOHN DEERE”、“DEERE”、“迪尔”、“约翰迪尔”、“图形”等商标给予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76298号“迪尔丰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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