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48081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48900号
2021-05-26 00:00:00.0
申请人:河南省猫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08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于申请人企业字号“猫果”,是申请人为实际使用目的而独创设计完成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89371号“嘀嘀猫DEDEM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长期地使用与宣传,申请商标已经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打印件、宣传使用材料、交易文书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郑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08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于申请人企业字号“猫果”,是申请人为实际使用目的而独创设计完成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89371号“嘀嘀猫DEDEM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长期地使用与宣传,申请商标已经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打印件、宣传使用材料、交易文书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