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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985424号“V甜VSWE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7138号
2025-03-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985424 |
申请人:北京泓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85424号“V甜VSWE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9688号、第48701394号、第22514382号、第68068272号、第12082124号、第13039338号、第47498723号、第71424739号、第56308216号、第57126690号、第32402804号、第32945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十权利人办理转让。引证商标大部分处于权利状态不稳定状态,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八、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并未提交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85424号“V甜VSWE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9688号、第48701394号、第22514382号、第68068272号、第12082124号、第13039338号、第47498723号、第71424739号、第56308216号、第57126690号、第32402804号、第32945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十权利人办理转让。引证商标大部分处于权利状态不稳定状态,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八、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并未提交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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