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845936号“龙舒金季酒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472号
2025-04-02 00:00:00.0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费金虎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费金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45936号“龙舒金季酒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舒金季酒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商标、第11349746号“全季宾馆”商标、第12688181号“全季酒店JI HOTEL”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服务上的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全季”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5936号“龙舒金季酒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费金虎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费金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45936号“龙舒金季酒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舒金季酒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商标、第11349746号“全季宾馆”商标、第12688181号“全季酒店JI HOTEL”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服务上的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全季”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5936号“龙舒金季酒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