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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778646号“高顿 GOL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1004号
2025-05-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778646 |
申请人: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鑫嘉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8646号“高顿 GOL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90402号商标、第837640号商标、第16581348号商标、第1815566号商标、第16581352号商标、第4585991号商标、第41796083号商标、第10883803号商标、第22619991号商标、第16306196号商标、第19272101号商标、第27636661号商标、第283191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重庆鑫嘉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8646号“高顿 GOL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90402号商标、第837640号商标、第16581348号商标、第1815566号商标、第16581352号商标、第4585991号商标、第41796083号商标、第10883803号商标、第22619991号商标、第16306196号商标、第19272101号商标、第27636661号商标、第283191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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