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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14970号“中英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7969号
2020-04-15 00:00:00.0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天进化工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天进化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30114970号“中英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英化”指定使用于第1类“一乙醇胺;三乙醇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1714号、第11560920号“中化”商标、第317237号、第316798号“中化SINOCHEM及图”商标、第17697971号“中化ZHONGHU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蒸馏水;工业用同位素;纸浆;化学肥料;合成树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75653号、第11512670号、第17712738号“中化”商标、第315477号“中化SINOCHEM”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苯胺;二苯胺”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化”,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14970号“中英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天进化工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天进化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30114970号“中英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英化”指定使用于第1类“一乙醇胺;三乙醇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1714号、第11560920号“中化”商标、第317237号、第316798号“中化SINOCHEM及图”商标、第17697971号“中化ZHONGHU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蒸馏水;工业用同位素;纸浆;化学肥料;合成树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75653号、第11512670号、第17712738号“中化”商标、第315477号“中化SINOCHEM”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苯胺;二苯胺”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化”,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14970号“中英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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