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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68024号“青花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5901号
2025-03-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768024 |
申请人:青花粮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68024号“青花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564号“青花及图”商标、第12475292号“青花及图”商标、第11130763号“青花郎及图”商标、第13602901号“青花”商标、第14394366号“青花”商标、第25723096号“青花”商标、第25815439号“青花及图”商标、第37087777号“青花及图”商标、第77320441号“青花记”商标、第25823413号“青花珍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九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68024号“青花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564号“青花及图”商标、第12475292号“青花及图”商标、第11130763号“青花郎及图”商标、第13602901号“青花”商标、第14394366号“青花”商标、第25723096号“青花”商标、第25815439号“青花及图”商标、第37087777号“青花及图”商标、第77320441号“青花记”商标、第25823413号“青花珍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九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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