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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38559号“五粮辛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682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五常市苗尊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五常市苗尊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38559号“五粮辛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粮辛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78307号“五粮液”、第1249527号“五粮醇”、第1257697号“五粮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8559号“五粮辛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五常市苗尊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五常市苗尊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38559号“五粮辛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粮辛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78307号“五粮液”、第1249527号“五粮醇”、第1257697号“五粮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8559号“五粮辛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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