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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30368号“派勒特 PAILO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9112号
2025-03-31 00:00:00.0
申请人:艾克米(海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30368号“派勒特 PAILO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19223号、第198553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生活和工业废物及垃圾的收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 派勒特”与引证商标一呼叫相同, 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30368号“派勒特 PAILO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19223号、第198553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生活和工业废物及垃圾的收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 派勒特”与引证商标一呼叫相同, 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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