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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660228号“YO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27551号
2023-11-24 00:00:00.0
申请人:YOTO LIMITED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0228号“YO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已删减为“与下述商品相关的替他人推销:玩具、娱乐品、教学用娱乐品、电子识别卡、电子芯片卡、无线设备用电子游戏软件、手持式电子设备用电子游戏软件、无线扬声器、音频电子设备、音频播放器、视频音频接收器、有声读物和教学软件”。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95834号“雅兔 YOTO”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的复审服务为我国所接受的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0228号“YO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已删减为“与下述商品相关的替他人推销:玩具、娱乐品、教学用娱乐品、电子识别卡、电子芯片卡、无线设备用电子游戏软件、手持式电子设备用电子游戏软件、无线扬声器、音频电子设备、音频播放器、视频音频接收器、有声读物和教学软件”。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95834号“雅兔 YOTO”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的复审服务为我国所接受的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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