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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39007号“GBT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28331号
2023-11-21 00:00:00.0
申请人:大不列颠泰迪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宇丰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7日对第50739007号“GBT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GB TEDDY BEAR”品牌泰迪熊玩具经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当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226629号“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08319号“GBT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649764号“GB TEDDY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08372号“GBTB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之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相关裁定文书;
3、针对“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英国驻中国大使馆的函件;
4、媒体报道,包括大不列颠泰迪熊英国皇家军队、英国皇家警察、夏洛克福尔摩斯主题熊相关报道等;
5、销售产品、部分联名产品图样;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英国首相致申请人的亲笔祝贺信和相关照片、国际护士基金会感谢信;
8、订货账单及译文;
9、许可协议及译文、产品销售报告的邮件、支付账单及译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剃须刀;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指甲锉;剪刀;雕刻工具(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剑;陶瓷刀;成套修脚器具”。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四在第21类“家用器皿;梳”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50726524号“GB TEDDY BEAR”商标、第50715806号“GBTB”商标、第50710201号“皇室泰迪”商标等28件商标,且多件商标经申请程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
4、申请人曾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50724773号“GB TEDDY BEAR”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20358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该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任剑作为案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曾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协商许可事宜,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其他关系。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英文“GBTB”构成,与引证商标一“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的缩写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剑”以外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商标“GBTB”是其“GB TEDDY BEAR”、“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商标的缩写,整体具有一定独创性、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难谓巧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为知名玩具品牌,其通过网络、开设店铺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销售。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在被申请人对其大量注册“GBTB”、“GB TEDDY BEAR”等商标的行为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同时考虑审理查明之四所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曾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其他关系,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决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宇丰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7日对第50739007号“GBT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GB TEDDY BEAR”品牌泰迪熊玩具经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当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226629号“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08319号“GBT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649764号“GB TEDDY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08372号“GBTB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之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相关裁定文书;
3、针对“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英国驻中国大使馆的函件;
4、媒体报道,包括大不列颠泰迪熊英国皇家军队、英国皇家警察、夏洛克福尔摩斯主题熊相关报道等;
5、销售产品、部分联名产品图样;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英国首相致申请人的亲笔祝贺信和相关照片、国际护士基金会感谢信;
8、订货账单及译文;
9、许可协议及译文、产品销售报告的邮件、支付账单及译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剃须刀;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指甲锉;剪刀;雕刻工具(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剑;陶瓷刀;成套修脚器具”。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四在第21类“家用器皿;梳”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50726524号“GB TEDDY BEAR”商标、第50715806号“GBTB”商标、第50710201号“皇室泰迪”商标等28件商标,且多件商标经申请程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
4、申请人曾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50724773号“GB TEDDY BEAR”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20358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该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任剑作为案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曾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协商许可事宜,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其他关系。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英文“GBTB”构成,与引证商标一“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的缩写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剑”以外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商标“GBTB”是其“GB TEDDY BEAR”、“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商标的缩写,整体具有一定独创性、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难谓巧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为知名玩具品牌,其通过网络、开设店铺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销售。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在被申请人对其大量注册“GBTB”、“GB TEDDY BEAR”等商标的行为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同时考虑审理查明之四所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曾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其他关系,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决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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