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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32046号“小黄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4707号
2023-10-17 00:00:00.0
异议人一:大黄鸭(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小黄鸭(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大黄鸭(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小黄鸭(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34732046号“小黄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黄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净化剂”等。
异议人一大黄鸭(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25194号“巨星大黄鸭”商标,第33353829号“大黄鸭”商标,第12664972号“大黄鸭RUBBER DUCK”商标,第13625206号“大黄鸭鸭子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止痒水;婴儿奶粉;净化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18072号、第3341806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包括第25类“服装”、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03748号“G.DUC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补药;婴儿奶粉;净化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再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07333号“哈罗小黄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补药;婴儿奶粉;净化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三小黄鸭(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729452号“小黄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话梅;奶酪;牛奶制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三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三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根据异议人一、二、三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局核实情况,被异议人短期内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共申请注册了4700多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就此巧合性及商标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32046号“小黄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小黄鸭(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大黄鸭(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小黄鸭(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34732046号“小黄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黄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净化剂”等。
异议人一大黄鸭(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25194号“巨星大黄鸭”商标,第33353829号“大黄鸭”商标,第12664972号“大黄鸭RUBBER DUCK”商标,第13625206号“大黄鸭鸭子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止痒水;婴儿奶粉;净化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18072号、第3341806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包括第25类“服装”、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03748号“G.DUC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补药;婴儿奶粉;净化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再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07333号“哈罗小黄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补药;婴儿奶粉;净化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三小黄鸭(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729452号“小黄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话梅;奶酪;牛奶制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三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三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根据异议人一、二、三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局核实情况,被异议人短期内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共申请注册了4700多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就此巧合性及商标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32046号“小黄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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