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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35816号“超浔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4494号
2020-01-08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超浔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8日对第17835816号“超浔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685626号“周黑鸭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9331225号“周黑鸭”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第7936074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四)、第7936081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五)、第1459983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六)、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七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知名的“周黑鸭”注册了多件近似商标,其在实际经营中采取“ 一 一周黑鸭”、“超浔周黑鸭”的使用方式,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相关资料及所获荣誉、年报及相关报道;
2、申请人所获荣誉、商标注册列表、维权资料;
3、被申请人使用商标的照片;
4、商标局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5、在先裁定及相关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周黑鸭及图”商标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影响本案商标的注册,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加盟店清单及照片、宣传材料及网站页面等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九江市昆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及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第29类“板鸭、肉、家禽(非活)”商品上的“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于2011年5月27日被我局确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其余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超浔黑鸭”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文“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近的“超浔周黑”、“一一周黑”商标等,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周黑鸭”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提主张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超浔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8日对第17835816号“超浔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685626号“周黑鸭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9331225号“周黑鸭”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第7936074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四)、第7936081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五)、第1459983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六)、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七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知名的“周黑鸭”注册了多件近似商标,其在实际经营中采取“ 一 一周黑鸭”、“超浔周黑鸭”的使用方式,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相关资料及所获荣誉、年报及相关报道;
2、申请人所获荣誉、商标注册列表、维权资料;
3、被申请人使用商标的照片;
4、商标局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5、在先裁定及相关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周黑鸭及图”商标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影响本案商标的注册,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加盟店清单及照片、宣传材料及网站页面等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九江市昆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及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第29类“板鸭、肉、家禽(非活)”商品上的“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于2011年5月27日被我局确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其余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超浔黑鸭”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文“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近的“超浔周黑”、“一一周黑”商标等,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周黑鸭”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提主张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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