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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00238号“横兴君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179号
2022-12-22 00:00:00.0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铭智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熊正霞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熊正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00238号“横兴君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横兴君品”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78029号“君品兰”、第28065344号“君品竹”、第28054817号“君品菊”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君品”,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00238号“横兴君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铭智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熊正霞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熊正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00238号“横兴君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横兴君品”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78029号“君品兰”、第28065344号“君品竹”、第28054817号“君品菊”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君品”,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00238号“横兴君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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