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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05534号“BALISHUZ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42485号
2021-02-22 00:00:00.0
申请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卓就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州霸力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4日对第31405534号“BALISHUZ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56013号“BALIRESIN及图”商标、第3765827号图形商标、第12851245号“霸力黑牛”商标、第4881092号“霸利树脂”商标、第4881093号“霸立树脂”商标、第5022306号“裕田樹脂PFC RESIN及图”商标、第5022307号“裕田化工YUTIAN CHEMICAL及图”商标、第6535369号“裕田化工YUTIAN CHEMICAL及图”商标、第19595895号“乾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抢注和囤积了很多他人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所获荣誉;
2.媒体报道;
3.申请人官网信息;
4.广告发票、广告图片、参展资料;
5.申请人打假活动报道;
6.法院相关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且争议商标已实际使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域名证书;
2.被申请人官网照片;
3.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网上销售页面。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同时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7.宣传推广资料;
8.销售合同及发票;
9.公益活动资料;
10.佛山市南海霸力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台州铭泰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
11.(2019)粤0114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鞋粘合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九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未达到高度近似。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无需评述。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佛山卓就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州霸力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4日对第31405534号“BALISHUZ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56013号“BALIRESIN及图”商标、第3765827号图形商标、第12851245号“霸力黑牛”商标、第4881092号“霸利树脂”商标、第4881093号“霸立树脂”商标、第5022306号“裕田樹脂PFC RESIN及图”商标、第5022307号“裕田化工YUTIAN CHEMICAL及图”商标、第6535369号“裕田化工YUTIAN CHEMICAL及图”商标、第19595895号“乾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抢注和囤积了很多他人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所获荣誉;
2.媒体报道;
3.申请人官网信息;
4.广告发票、广告图片、参展资料;
5.申请人打假活动报道;
6.法院相关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且争议商标已实际使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域名证书;
2.被申请人官网照片;
3.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网上销售页面。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同时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7.宣传推广资料;
8.销售合同及发票;
9.公益活动资料;
10.佛山市南海霸力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台州铭泰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
11.(2019)粤0114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鞋粘合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九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未达到高度近似。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无需评述。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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