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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96269号“JIAJIXIANGLIN”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197号
2022-03-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7896269 |
申请人:云南嘉吉美盛化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887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410263号“JIA JI”商标、第1222042号“JIA JI”商标、第33817733号“嘉吉”商标、第33817733A号“嘉吉”商标、第1104995号“嘉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五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所推崇的知名品牌,具有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应被认定为“化学肥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别的广泛保护。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受损。三、被异议人另外四枚商标也是抄袭原异议人商标,其行为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异议人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产生广泛的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中文网站摘录、中国大型网站对原异议人及“嘉吉”、“CARGILL”品牌的介绍、原异议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2、原异议人在华投资企业及经销商照片、信誉卡、合格证、广告宣传资料、经销合同、广告发布合同、调查报告、新闻报道、活动资料、宣传册、采购合同、发票等宣传使用证据;
3、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及行政判决书;
4、打假新闻报道;
5、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
6、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JIAJIXIANGL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钙;苯基酸;化学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0263号“JIA JI”、第33817733号“嘉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黄原胶(用于农用化学品、建筑、油田及其它工业领域和医药方面再加工的化学添加剂);醋酸盐(化学品);乙炔”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17733A号、第1104995号“嘉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氨;酸;化学肥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2042号“JIA J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化学肥料”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JIA JI”,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种植土;动物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植物肥料;化学肥料;鱼粉肥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商品上的第1104995号“嘉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钙;苯基酸”等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不密切,且双方商标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96269号“JIAJIXIANGLIN及图”商标在“种植土;动物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植物肥料;化学肥料;鱼粉肥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品为第1类“钙;苯基酸;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种植土;动物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植物肥料;化学肥料;鱼粉肥料”。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黄原胶(用于制造食品的化学添加剂)、化学肥料、乙炔、氨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8件商标,包括“嘉吉 JRAGILL及图”、“嘉吉祥磷”等。
我局认为,(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8876号不予注册决定书作出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该决定中不予注册的“种植土;动物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植物肥料;化学肥料;鱼粉肥料”商品,即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异议决定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种植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黄原胶(用于制造食品的化学添加剂)、乙炔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JIAJIXIANGLIN”与引证商标二“JIA JI”及引证商标四、五“嘉吉”在字母构成或呼叫上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种植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化学肥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种植土;动物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植物肥料;化学肥料;鱼粉肥料”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887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410263号“JIA JI”商标、第1222042号“JIA JI”商标、第33817733号“嘉吉”商标、第33817733A号“嘉吉”商标、第1104995号“嘉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五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所推崇的知名品牌,具有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应被认定为“化学肥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别的广泛保护。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受损。三、被异议人另外四枚商标也是抄袭原异议人商标,其行为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异议人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产生广泛的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中文网站摘录、中国大型网站对原异议人及“嘉吉”、“CARGILL”品牌的介绍、原异议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2、原异议人在华投资企业及经销商照片、信誉卡、合格证、广告宣传资料、经销合同、广告发布合同、调查报告、新闻报道、活动资料、宣传册、采购合同、发票等宣传使用证据;
3、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及行政判决书;
4、打假新闻报道;
5、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
6、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JIAJIXIANGL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钙;苯基酸;化学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0263号“JIA JI”、第33817733号“嘉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黄原胶(用于农用化学品、建筑、油田及其它工业领域和医药方面再加工的化学添加剂);醋酸盐(化学品);乙炔”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17733A号、第1104995号“嘉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氨;酸;化学肥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2042号“JIA J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化学肥料”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JIA JI”,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种植土;动物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植物肥料;化学肥料;鱼粉肥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商品上的第1104995号“嘉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钙;苯基酸”等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不密切,且双方商标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96269号“JIAJIXIANGLIN及图”商标在“种植土;动物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植物肥料;化学肥料;鱼粉肥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品为第1类“钙;苯基酸;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种植土;动物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植物肥料;化学肥料;鱼粉肥料”。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黄原胶(用于制造食品的化学添加剂)、化学肥料、乙炔、氨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8件商标,包括“嘉吉 JRAGILL及图”、“嘉吉祥磷”等。
我局认为,(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8876号不予注册决定书作出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该决定中不予注册的“种植土;动物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植物肥料;化学肥料;鱼粉肥料”商品,即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异议决定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种植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黄原胶(用于制造食品的化学添加剂)、乙炔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JIAJIXIANGLIN”与引证商标二“JIA JI”及引证商标四、五“嘉吉”在字母构成或呼叫上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种植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化学肥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种植土;动物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农业用土壤调节剂;植物肥料;化学肥料;鱼粉肥料”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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