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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97459号“红星住小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018号
2025-04-28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无锡鑫财赋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鑫财赋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97459号“红星住小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星住小帮”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管理和商业经营的咨询服务;广告;广告宣传;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电梯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445799号“住小帮”、第53581329号“住小帮”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97459号“红星住小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无锡鑫财赋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鑫财赋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97459号“红星住小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星住小帮”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管理和商业经营的咨询服务;广告;广告宣传;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电梯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445799号“住小帮”、第53581329号“住小帮”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97459号“红星住小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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