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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0510号“颐莲德”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5382号
2020-12-29 00:00:00.0
异议人:山东福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海华
异议人山东福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海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620510号“颐莲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颐莲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健康咨询;按摩;医药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8000号、第25675312号“颐莲”商标,第5112033号、第5967188号“颐莲RELLE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涤剂;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4791号“颐莲”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保健;芳香疗法”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健康咨询;医药咨询;整形外科;化妆师服务;按摩;美容服务;庭院风景布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颐莲”,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20510号“颐莲德”商标在“健康咨询;医药咨询;整形外科;化妆师服务;按摩;美容服务;庭院风景布置”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海华
异议人山东福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海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620510号“颐莲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颐莲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健康咨询;按摩;医药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8000号、第25675312号“颐莲”商标,第5112033号、第5967188号“颐莲RELLE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涤剂;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4791号“颐莲”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保健;芳香疗法”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健康咨询;医药咨询;整形外科;化妆师服务;按摩;美容服务;庭院风景布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颐莲”,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20510号“颐莲德”商标在“健康咨询;医药咨询;整形外科;化妆师服务;按摩;美容服务;庭院风景布置”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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