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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03531号“福喜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1814号
2023-04-26 00:00:00.0
异议人:江苏福庆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钟吾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航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福庆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航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2303531号“福喜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喜庆”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陶瓷;金属墙砖;金属制非电气缆绳;缆索铁道永久导轨用金属材料;挂衣杆用金属钩”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12344号“福庆FUQING”商标、第13539595A号“福庆 F&Q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钢管;建筑用金属架;金属轨道;钢丝;钉子;保险柜;金属带式铰链”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成品木材”商品上的“福庆FUQING”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且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并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03531号“福喜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钟吾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航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福庆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航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2303531号“福喜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喜庆”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陶瓷;金属墙砖;金属制非电气缆绳;缆索铁道永久导轨用金属材料;挂衣杆用金属钩”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12344号“福庆FUQING”商标、第13539595A号“福庆 F&Q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钢管;建筑用金属架;金属轨道;钢丝;钉子;保险柜;金属带式铰链”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成品木材”商品上的“福庆FUQING”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且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并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03531号“福喜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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