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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16011号“彩虹碗”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1699号
2020-11-30 00:00:00.0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代杰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代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6216011号“彩虹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彩虹碗”指定使用在第30类“牛奶硬块糖(糖果)、甜食、巧克力”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6537号、第11121754号、第3751998号、第18895214号“彩虹”,第8700149号、第8700148号“彩虹 SKITTLE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口香糖(非医用)、泡泡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糖、甜食、糕点、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彩虹”,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者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如予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216011号“彩虹碗”商标在“咖啡;茶;糖;甜食;糕点;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代杰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代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6216011号“彩虹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彩虹碗”指定使用在第30类“牛奶硬块糖(糖果)、甜食、巧克力”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6537号、第11121754号、第3751998号、第18895214号“彩虹”,第8700149号、第8700148号“彩虹 SKITTLE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口香糖(非医用)、泡泡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糖、甜食、糕点、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彩虹”,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者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如予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216011号“彩虹碗”商标在“咖啡;茶;糖;甜食;糕点;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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