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1369388号“知味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1925号
2019-08-27 00:00:00.0
申请人:南昌味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69388号“知味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78908号“知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44758号“知味团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44759号“知味馄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知味園”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子、元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69388号“知味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78908号“知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44758号“知味团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44759号“知味馄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知味園”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子、元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